案情回顾
2020年8月3日,卫生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某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有8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及二氧化锡的劳动者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被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每年的11月至12月安排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无论是新上岗还是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均在同一时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结果
该企业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8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小课堂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企业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要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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